职权名称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司法局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监督电话

0991-4684820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5月27日通过)                     

    第九条第五项: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考试,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验收考核、评估及表彰;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以及成效考核内容,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和奖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表彰奖励,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