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司法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监督电话

0991-4684820

实施依据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妨碍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