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司法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监督电话

0991-4684820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5月27日通过)                   

 第九条第三项: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        

2.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进度、质量成效和创新情况进行评估。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4.加强普法规划实施中的动态监测,开展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终期总结验收,组织进行检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和奖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表彰奖励,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