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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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司法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684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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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5月27日通过) 第九条第三项: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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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 2.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进度、质量成效和创新情况进行评估。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4.加强普法规划实施中的动态监测,开展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终期总结验收,组织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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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和奖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表彰奖励,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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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