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司法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84820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