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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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司法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684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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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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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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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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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