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司法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684820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