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举报案件的核查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规范性文件】《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5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举报。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接到举报后做好记录,填写举报案件相关表格并按流程上报,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2.属于本机关受理处理的,组织有关单位前往现场核实,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3.接到举报材料批转单后,立案调查,成立核查组,依法、依规对举报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依规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和对举报人的奖励意见,对举报不属实的,依法处理,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案件核查完毕后及时结案并将案件材料归档保存。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