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报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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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监督电话 |
0991-46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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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规范性文件】《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5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第一款: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工作由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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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建议奖励依法进行核查。 2.经核查属于依法给予奖励的,提出奖励方案,经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会议讨论后报负责人批准。 3.通知举报人领款,为举报人保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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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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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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