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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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6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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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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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出具检查通知书。 2.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3.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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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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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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