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出具检查通知书。

2.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3.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