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需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规章】《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2015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1号)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和职业危害严重的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新安监政法〔2017〕37号)全文适用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填报事故信息和事故调查报告出具事故认定书。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不能检索的事故或者事故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出具事故认定书的;

2.对符合条件的事故不予认定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