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水旱灾害核实统计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害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执行水旱灾害报告统计制度。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水旱灾害的;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水旱灾害统计资料的;

3.对水旱灾害统计核实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