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水旱灾害核实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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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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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害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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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执行水旱灾害报告统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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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水旱灾害的;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水旱灾害统计资料的; 3.对水旱灾害统计核实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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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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