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重大危险源备案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第四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2〕40号)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至(四)档案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原备案部门提出核销申请。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预案备案程序:公示预案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结果;

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预案备案的规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2.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