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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目标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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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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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5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8〕8号)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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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考核程序;公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 2.制定考核制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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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2.利用考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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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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