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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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监督电话 |
0991-46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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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2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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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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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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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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