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2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