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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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监督电话 |
0991-46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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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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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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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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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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