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举报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功人员的奖励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公示奖励依据、奖励条件、奖励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奖励条件予以奖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