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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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6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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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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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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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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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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