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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