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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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监督电话 |
0991-46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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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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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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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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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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