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自然灾害救助紧急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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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监督电话 |
0991-46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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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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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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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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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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