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警戒疏散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