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