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骗取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