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为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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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6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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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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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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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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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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