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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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6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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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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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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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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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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