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冶金有色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1月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