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矿山企业违反机电、有毒物质、顶帮、边坡、瓦斯检查、防火、探水、通风、放射防护、防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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