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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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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