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违反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矿用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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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 |
0991-46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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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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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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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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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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