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违反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0991-4600862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