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特定零售商促销内容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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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商务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84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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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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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进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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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企业申请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4.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5.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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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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