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依法应当备案而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职权编码

650105222CF025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商务局(粮食局)

实施依据

【法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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