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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东方茂二区、三区、四区幕墙项目“9·1”一般高处坠落受伤事故整改措施落实 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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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2-26 12:00:47 来源: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2024年9月1日9时30分许,在河马泉街道瑞景社区东方茂二期16号楼前,明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工吉伟红在进行采光顶玻璃打胶过程中,从玻璃洞口坠落至地下一层(坠落高度约8米)受伤,120将其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医治,后转院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后转院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黄河路中医医院。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要求,对水磨沟东方茂二区、三区、四区幕墙项目“9·1”一般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开展评估工作,现将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报告如下:

一、事故评估工作过程

2023年5月,区安消减委办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水磨沟东方茂二区、三区、四区幕墙项目“9·1”一般高处坠落受伤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评估组采取查阅文件、现场检查、听取汇报、座谈问询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评估工作,制定了《水磨沟东方茂二区、三区、四区幕墙项目“9·1”一般高处坠落受伤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梳理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评估内容。

在评估过程中,事故评估组先后前往区应急管理局、河马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以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听取相关汇报、查阅相关资料。重点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企业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检查评估。

通过上述工作,评估组了解掌握了各单位落实行政处罚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行政处罚处理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罚款的处罚已落实完毕。

对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傅天刚,处以20391元罚款的处罚,已全部落实完毕。

(二)其他处理情况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责任单位及人员内部处理建议,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明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企业内部通报通报处理并处罚款5万元。明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工程部经理李勇处罚款2.4万元,对员工吉伟红给予开除决定。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评估组对事故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区安消减委办下发了工作提醒,要求开展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重点关注边角部位的“三违”作业等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落实树木养护、修剪等工作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总体评估意见

通过事故评估组检查评估水磨沟东方茂二区、三区、四区幕墙项目“9·1”一般高处坠落受伤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坚持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进行了整改落实,对行业领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

五、存在问题

(一)行业安全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建设局执法检查人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物业公司树木修剪工作宣传力度不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能力不强。

(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警示教育针对性不强

在抽查企业过程中,事故评估组发现各行业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不深入,只以事故警示教育片和岗前安全教育代替事故警示教育,未结合自身实际举一反三,排查隐患。

六、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守底线思维、红线意识

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抓好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将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切实做好物业公司作业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职责,提升安全隐患排查能力,全面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监管。同时,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发布和响应处置机制,要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专题进行研究,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全面推动安全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水磨沟东方茂二区、三区、四区幕墙项目“9·1”一般高处坠落受伤事故评估组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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