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8 月12 日19 时 36 分许,在水磨沟区龙盛街街道红光山南社区绿城广场北区(一期)X 号楼,电工哈 X 江·阿 X 拉在负一层房间维修灯管过程中触电导致休克 ,120将伤者送往友爱医院抢救,于 2025 年 8 月13 日 00 时 36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1.1 万元人民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规定,水磨沟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建设局、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龙盛街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水磨沟龙盛街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8·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聘请行业技术专家同期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水磨沟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组、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律师对该起事故展开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询问、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调查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水磨沟龙盛街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8·12”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企业对作业现场未开展风险辨识,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项 目开发单位: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X8 号绿城百合公寓一期会所社区健身及商业会所 X 层 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XXXX877J ,注册时间为 2008 年1 月16 日 ,法定代表人为蒲 X林,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园艺绿化;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事故发生单位: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 2X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XXXX2595,注册时间为 2005 年11 月 8 日,负责人为曾 X 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人工游泳池的经营和管理,停车服务,房地产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家政、洗衣服务,水电安装及维修、供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合同概况
1.公司合同签订情况: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绿城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绿城广场提供物业服务 ,服务期限自2015年12月 30 日起(或物业交付之 日)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生效之 日止。事发时,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正常为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2. 员工合同签订情况:2024 年 8 月12 日,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哈X 江·阿 X拉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 2024 年 8 月12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11 日止。
( 三)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街道红光山路 8X8 号绿城广场北区( 一期)X 号楼负一层保安室内。保安室室内高度4.15 米,故障灯正下方有一排消防供水管道,消防供水管道距离故障灯垂直距离0.8 米,下方架设人字梯。(见附图)
绿城广场北区( 一期)X 号楼建筑面积 81321.89 平方米 ,地上二十五层,地上一层为商业、办公大楼、休息区,二层为商业,三层为大空间办公、商业,四至二十五层为大空间办公,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 99.6 米。2016 年期间已完成相关验收手续,正常投入使用。
(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情况
1. 事故发生单位: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曾 X辉,但实际新疆区域工作由副总经理陈 X主持。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未提供年度培训计划,未开展专项触电事故应急演练。提供了与哈X 江·阿 X拉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员工安全管理公约、安全生产告知书以及由哈 X江·阿 X 拉于 2024 年 8 月12 日入职时签字的三级安全教育卡。三级安全教育卡仅有课程设置,无具体课时安排,无授课人员,无三级安全培训记录和验证培训合格的资料。该公司提供的2025年度安全培训会议记录未见哈 X 江·阿 X 拉签到记录,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开展维修作业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报工单维修,对带电维修作业现场未开展风险辨识,未在消防水管排上铺设绝缘垫等防护措施消除触电风险。
2.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为区建设局(物业办)。区建设局(物业办)制定了《2025 年水磨沟区物业行业安全生产方案》,召开2 次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与辖区134 家物业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025 年 6 月14 日对事发单位下发《物业服务企业整改通知书》,并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事发单位提交了整改回复。针对此次事故, 区建设局(物业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履行了对事发单位的行业管理职责。
3. 属地监管部门:属地街道为龙盛街街道办事处。龙盛街街道办事处建立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了重点风险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安全生产隐患常态化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安全生产培训会议13次。4 月23 日 ,龙盛街街道办事处召开“五一”节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要求物业企业加强员工培训,进行维修作业落实安全措施,危险作业严格落实工作票、现场监护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绿城广场写字楼项目相关人员参加此次会议。龙盛街街道办事处对事发单位开展 日常安全宣传和隐患排查工作,针对此次事故,龙盛街街道办事处履行了对事发单位的属地管理职责。
(五)事故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 哈 X 江· 阿 X 拉,男,维吾尔族 ,26 岁,新疆吐鲁番市 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绿城广场写字楼项 目工程部维修电工。持有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限期限为2024 年 7 月 9 日至 2030 年 7 月8 日,应复审 日期为2027 年 7 月 8 日,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
2.韩 X 虎,男,汉族,54 岁,新疆乌鲁木齐市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绿城广场写字楼项 目工程部主管。持有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限为 2023 年1 月12 日至 2029 年1 月11 日,应复审 日期为2026 年1 月11 日,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
3. 火 X 武,男,汉族,54 岁,甘肃省兰州市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绿城广场写字楼项 目工程部维修电工。持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颁发的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限为2021 年11 月12 日至 2027 年11 月11 日, 已复审 日期为2024 年12 月 31,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
4.依 XX 江·X 明,男,维吾尔族,25 岁,新疆吐鲁番市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绿城广场写字楼项 目工程部维修电工。持有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限为2025年 3 月 27 日至 2031年 3 月26 日,应复审 日期为 2028 年 3 月 26 日,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
二、 事故发生经过 、应急救援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8 月12 日19 时 30 分许,绿城广场北区(一期)X号楼负一层保安室照明灯故障,保安队长王 X 峰对于照明故障用电话通知工程部主管韩 X 虎,未按照公司规定的工单流程报修。工程部主管韩 X 虎随即安排工程部维修电工火 X 武、依 XX 江 ·X明、哈 X 江 ·阿 X 拉三人携带工具处理故障灯管。故障灯管在消防水管排正上方,现场架设登高梯,火 X 武和依 XX 江· 依 X在下方扶梯,哈 X 江· 阿 X 拉上梯子后坐在消防水管排上(未铺设绝缘垫),未佩戴绝缘手套徒手处理照明电源线路,19 时36分许发生触电导致休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韩 X 虎发现后立即采取急救措施,120 将伤者送往乌鲁木齐市友爱医院抢救,2025年 8 月13 日 0 时 36 分, 由院方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处置及事故上报情况
哈 X 江· 阿 X 拉触电后,在现场的工程部主管韩 X 虎立即上人字梯挑开电源线,对哈 X 江· 阿不拉采取急救措施,现场人员拨打120 急救电话,绿城广场写字楼项 目经理吴 X 琴接到信息赶到事故现场,电话上报属地社区。街道核查事故基本情况后,向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和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水磨沟区人民政府进行了汇报。
(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能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救,街道接到事故报告后能快速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各职能部门接报后能快速响应,及时控制处理事故,对社会没有造成较大的影响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措施得当。
三、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 人死亡 ,死者哈 X 江 · 阿X 拉,男,26 岁,维吾尔族,新疆吐鲁番市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死亡赔偿《协议书》以及抢救费、殡仪车费用等票证,此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1.1 万元人民币。
四、 事故原因分析
(一) 直接原因
哈 X 江· 阿 X 拉在检修作业前未佩戴绝缘手套、消防水管排上未铺设绝缘垫 ,违章作业 ,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第10.4.1 条“低压不停电作业时,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安全帽和护 目眼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 间接原因
1.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未提供年度培训计划,哈 X 江·阿 X 拉三级安全培训记录和验证培训合格的资料以及2025年度安全培训记录均无详实印证资料;未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带电维修作业现场未开展触电风险辨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危险作业管理缺失,未按照公司规定的工单流程报修, 电气检修等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未监督、教育哈X 江·阿 X 拉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绝缘手套,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副总经理陈 X(实际负责人)对绿城广场写字楼项 目 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绿城广场写字楼项目工程主管韩X虎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违章行为未监督管理,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防护用品 ,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经调查认定,水磨沟龙盛街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8 ·12 ”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企业对作业现场未开展风险辨识,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现场人员和资料分析,排除天气、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五、 事故主要教训
(一)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 本次事故中现场作业人员哈X 江· 阿 X 拉持有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也具有相关维修经验,但在其维修发生故障的设备时,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的隐患。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提供年度培训计划 ,哈 X 江·阿 X 拉三级安全培训记录和验证培训合格的资料以及2025 年度安全培训记录均无详实印证资料;未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带电维修作业现场未开展触电风险辨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危险作业管理缺失,未按照公司规定的工单流程报修,电气检修等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未监督、教育哈 X 江·阿 X 拉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绝缘手套,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六、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哈 X 江·阿 X 拉(死者),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绿城广场写字楼项目工程部维修电工,安全意识淡薄,在对带电灯管进行维修作业时,违章作业,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未提供年度培训计划,哈 X 江·阿 X 拉三级安全培训记录和验证培训合格的资料以及2025年度安全培训记录均无详实印证资料;未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带电维修作业现场未开展触电风险辨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危险作业管理缺失,未按照公司规定的工单流程报修,电气检修等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未监督、教育哈X 江·阿 X 拉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绝缘手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 、第四十四第一款[3] 、 四十五条[4]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5]的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
2.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副总经理陈 X(新疆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对绿城广场写字楼项 目 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6]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7]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8]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绿城广场写字楼项目工程主管韩 X 虎:对维修现场违章行为未监督管理,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9]、第二十五条第(六)项[10]的相关规定,建议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1]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特殊作业管理,维修作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提交报修单,涉及带电作业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批准,作业负责人须佩戴绝缘手套、着绝缘靴(检测合格期内)并做好安全防护、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全程在岗、严禁无票作业、违章作业。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认真落实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员工风险辨识能力,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考核,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 区住建局(物业办)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每季度组织一次物业服务企业电力领域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配电室、电气线路及设备、漏电保护器的安全使用以及特种作业落实作业票制度情况,每年组织两次物业电工专业培训 ,持续压实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三)龙盛街街道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结合辖区写字楼、沿街商铺、小微企业、建筑施工等不同行业领域,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电力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会议。
水磨沟龙盛街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8 · 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