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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振安街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6”一般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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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30 19:04:50 来源: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2025年3月26日13时42分许,水磨沟区振安街街道翼翔社区辖区内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安室内,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轻微伤。伤者被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救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要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振安街街道办事处、建设局、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水磨沟振安街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6”一般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水磨沟区检察院、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组和律师事务所派人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

1. 项目名称:乌鲁木齐会展吾悦广场商住小区二期17#-21#、23#、25#住宅楼,S11门卫,S12、S13商业楼,地下车库二标段及防空地下室。

2.工程概况:该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东街X号,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2023年X月15日正式开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X月30日。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2024年X月已停止施工,2024年X月10日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乌鲁木齐新城鸿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事发时项目处于停工状态。2025年未计划复工。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项目建设单位:乌鲁木齐新城鸿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X月10日,注册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路X号X小区物业楼2楼,法定代表人为马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XXXX9Q1X,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日用百货销售;家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项目施工单位: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X月26日,注册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为张X涛。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99743D,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于不在分装的包装种子);金属结构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砼结构构建制造;飞居住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X月,乌鲁木齐新城鸿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3.事故项目劳务单位: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X月21日,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武隆区XX街道碧云街X号X—20,法定代表人为张X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545G,经营范围:从事建筑劳务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X月16日,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承包范围:人工清槽、砌筑砖胎膜、垫层浇筑、底板浇筑及所有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清理,二次结构砌体工程、抹灰、屋面、散水、末班的支设与拆除,钢筋加工及绑扎,外架搭设与拆除,防水施工、门卫值班等。

4.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事发项目于2023年X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建委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6501XXXX0101;正常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为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建设局以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管理。

5.属地监管部门:事发项目属地监管部门为振安街街道办事处。该项目自2023年X月15日正式开工以来,振安街街道办事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召开街道工作例会,安排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建筑工地管理,街道办事处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与属地社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所在地翼翔社区与乌鲁木齐会展吾悦广场商住小区二期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通过宣传栏和微信工作群进行了防范用火、用电、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宣传工作。

6.事故单位:(1)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门卫执勤工作进行了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内容是1、对门卫人员的基本要求;2、人员管理;3、物品管理;4、严禁在门卫做饭,使用热得快、电热毯,使用木材、煤等明火进行取暖。企业在停工期间多次向安保人员值守情况通过电话提醒并提出规范要求。

(2)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门卫执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采用不定期抽查形式检验工人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确保培训效果。

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 周X会,女,汉族,62岁,重庆市X县人,无业、系陈家书妻子。

2. 陈X书,男,汉族,63岁,重庆市X县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门卫执勤。

3. 郭X广,男,汉族,34岁,新疆X县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4. 马X东,男,汉族,54岁,四川省X市人,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X月25日X时许,门卫执勤人员陈X书在保安室内用木炭生火取暖,23时许陈X书与妻子周X会在保安室内就寝。2025年X月26日13时10分许电工王X鸿到该项目进行巡检,在保安室窗户前叫陈家书开门,陈X书无应答便撬开了保安室门锁,发现保安室内有煤烟味道,陈X书和周X会疑似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3时25分许,经现场心电图检测周X会已无生命体征,伤者陈X书由120急救车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经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1.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轻度);2.意识障碍;3.心肌损害,心功能不全;4.应激性消化道出血;5.应激性肺炎,非重症;6.吸入性肺炎。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乌鲁木齐会展吾悦广场商住小区二期17#-21#、23#、25#住宅楼,S11门卫,S12、S13商业楼,地下车库二标段及防空地下室项目外值班室,值班室面积约9平方米,值班室内设置一张长1.8米宽1.1米单人床,床上有被褥床单和1个枕头,值班制内配备油酊电暖气1台、暖风机1台、办公桌1张,配备了照明设施和插座。值班室地面有呕吐物、房间内有简易煤炉。

(五)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周X会,女,汉族,62岁,身份证号码:5123XXXX2068,身份证地址:重庆市X县周嘉镇X村X组X号。

伤者:陈X书,男,汉族,63岁,身份证号码:5123XXXX205X,身份证地址:重庆市X县周嘉镇X村X组X号。经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X书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轻度)致机体的损伤其成都评定为轻微伤。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XX万元,主要为死者一次性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XX万元。伤者的医疗费X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伤残津贴、后期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生活费等X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上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电工王建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劳务单位项目经理马安东打电话告知了事故情况,劳务单位项目经理马安东接到信息后向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洪涛进行了报告,张洪涛安排项目经理郭文广进行现场处置并向社区和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了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区人民政府接报事故后,立即要求振安街街道办事处及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公安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一是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初步勘查;二是要求该项目立即排查类似隐患,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三是要求涉事单位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四是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对事发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前期调查工作。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经评估,本次事故相关人员能快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寻求帮助,对伤亡人员开展抢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事故信息上报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时,现场处置得当,善后依法处理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经调查陈X书、周X会安全意识淡薄私自在保安室内使用简易式煤炉取暖,木炭燃烧产生一氧化碳,导致周X会死亡,陈X书受轻微伤。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对事故的分类,本次事故类别为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和窒息事故。

四、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管控体系,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资质,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相关安全生产经费按计划投入,定期开展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定并实施《停工期间安全管理细则》并在细则中明确要求优先选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取暖设备,如空调、电暖气等,严禁使用明火取暖设备,如煤炉炭火盆等,以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和火灾事故。

根据对事故发生过程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水磨沟振安街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6”一般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周X会:陪同人员周X会安全意识淡薄,使用简易式煤炉取暖,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因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陈X书: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门岗人员陈X书安全意识淡薄,使用简易式煤炉取暖,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因本人在事故中受轻微伤,免予追究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员都取得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资质,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相关安全生产经费按计划投入,定期开展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按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教育,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符合要求,已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的发生,造成的后果极为惨痛,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项目内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员工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同时,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项目宣传栏、微信群等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多宣传提醒,进一步提高员工防范一氧化碳的安全意识。

(二)各相关部门要以此为戒,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水磨沟振安街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26”一般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

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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