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18时15分许,在水磨沟区河马泉街道辖区内润泉府商住小区,4号施工塔吊在吊装配重块过程中,配重块掉落击范辉祥头部,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要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副区长为组长,河马泉街道办事处及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水磨沟河马泉润泉府商住小区“5·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水磨沟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组、人民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派人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未有效落实大风极端天气预警指令,大风使塔吊大臂摆动导致料斗内配重块掉落的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
1. 项目名称:润泉府商住小区。
2. 工程概况:润泉府商住小区项目位于水磨沟区河马泉新区华春街以南,尚德北路以东。该项目于2024年X月5日正式开工,划分有4个施工段,分别是1—1,1—2,1—3,1—4,发生起重伤害区域位于事发项目1—4标段5#楼5层,目前主体已封顶,该项目于2020年X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项目建设单位:新疆嘉华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X月21日,注册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路X号X小区物业楼2楼,法定代表人为裴X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XXXX4G1D,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项目施工单位: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X月11日,注册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1栋—1至4层,法定代表人郭X涛。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XXXX006Y,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城市公用设施的维护,展览展示服务,文体活动策划运营,广告制作发布代理;工程设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X月,新疆嘉华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签订了《润泉府商住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 事故项目监理单位: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X月02日,注册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X路X号X幢17层X号,法定代表人路X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XXXX654T,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X月,新疆嘉华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4. 事故项目分包单位:陕西佰信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X月08日,注册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路X号201室,法定代表人于X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XXXXWH2E,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行业部门安全监管单位:事发项目日常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为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磨沟区建设局于2025年X月17日发布了重要天气预警。
6.属地监管部门:事发项目属地监管部门为河马泉街道办事处。自2025年以来共对润泉府项目开展巡查走访工作11次,发现隐患问题12条,5月1日对润泉府项目开展了走访工作,了解润泉府项目目前施工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工人的安全管理提醒企业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街道于5月16日、18日、19日多次预警了此次降雨大风天气情况,按照周例会制度每周组织各社区主要领导召开例会,强调各社区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情况
1.施工单位: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资料中体现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目标、安全责任目标、员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等。
2.监理单位: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监理项目部,编制了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项目实施后开展了安全监理巡视检查活动,形成监理日志;2025年4月1日,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任命刘刚为总监理工程师,并与刘刚签订建设工程总监授权委托书。
(四)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 范X祥,男,汉族,55岁,重庆市X县人,陕西佰信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外墙保温班组工人。
2. 曹 X,男,汉族,34岁,四川省X县人,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总经理。
3. 胡 X,男,汉族,33岁,四川省X市人,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4. 刘 X,男,汉族,42岁,新疆X市人,新疆路智兴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9日18时15分许,在水磨沟区河马泉街道润泉府商住小区四期项目施工现场,4号塔吊在向4号楼楼顶吊运配重块,5号楼外墙保温班组工人范X祥操作吊篮从5楼向地面下降,天气突然刮起大风,4号塔吊大臂摆动导致料斗撞向5号楼20层外墙,料斗内掉落的配重块砸到范辉祥。18时40分许,现场其他工人将范X祥从吊篮中救出,项目部人员驾车将范X祥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进行救治。19时00分许,范辉祥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1、该项目划分有4个施工段,分别是1—1,1—2,1—3,1—4,发生起重伤害区域位于事发项目1—4标段5#楼5层,4号塔吊在起吊料斗过程中,突然刮起大风,4号塔吊大臂摆动导致料斗撞向5号楼20层外墙,料斗内的配重块掉落砸中5号楼正在乘坐吊篮下降的外墙施工人员,掉落的配重块重量约为25公斤,吊篮架内有血迹。
2、人员资质情况:塔吊司机吉X只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兵团A042XX93,操作类别: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X月29日。有效期:2023年X月13日至2025年X月28日。
信号工王X宇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川W052XX81,操作类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初次领证日期:2023年X月18日。有效期:2023年X月18日至2025年X月18日。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事故造成的员伤亡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范X祥,男,汉族,55岁,身份证号码:51222XXXX7616,身份证地址:重庆市X县X镇X村5组。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XX万元,主要为死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上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于2025年X月19日18时15分许,现场其他工人将范X祥从吊篮中救出。18时40分许由项目部人员驾车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新疆嘉华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裴X成向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瑞景社区上报了事故情况,街道主要领导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区人民政府接报事故后,立即要求河马泉街道办事处及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公安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一是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迅速进行现场勘查工作;二是要求项目立即停工排查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要求街道办事处督促涉事单位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四是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对事发现场的相关人员开展前期调查工作。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经评估,本次事故相关人员充分利用人力对伤亡人员开展抢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事故信息上报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时,现场处置得当,善后依法处理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施工现场突然刮起大风,4号塔吊大臂摆动碰撞至5号楼20层外墙,料斗内配重块掉落砸中吊篮内工人范X祥。
(二)事故相关勘察和鉴定情况
事故现场监控及现场人员询问调查:事发区域未安装视频监控,现场除死者外还有龚X泉在同一区域作业。事发后经询问调查,龚X泉叙述范辉X佩戴有安全帽,在吊篮下降过程中听到有异响声,但未见事发过程。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范辉祥无感情纠纷、经济纠纷、无心理疾病,未发现其与工友存在矛盾。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对事故的分类,本次事故类别为起重伤害事故。
(四)间接原因分析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发布的预警信息,未严格执行禁止室外高处作业的预警指令,在天气不稳定期间冒险作业。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一起未有效落实大风极端天气预警指令,大风使塔吊大臂摆动导致料斗内配重块掉落的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四、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禁止室外高空作业的预警指令,在天气不稳定期间冒险作业;未建立有效的天气动态监测和应急停止机制,仅凭主观判断(中午晴天)复工,发现天气变化后应急处置不当,未提前停止高空塔吊作业。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禁止室外高空作业的预警指令,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建议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总经理曹X: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4]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5]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建议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对曹X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胡X: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6]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7]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建议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对胡X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加大巡查力度,督促项目部严格履行各项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各监管部门、单位:要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防范风险警觉性,把防灾和安全教育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
水磨沟河马泉润泉府商住小区“5·19”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