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7日08:10许(北京时间),在水磨沟区南湖纸业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3#住宅楼1单元东侧电梯井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XX元。
事故发生后,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2021年9月9日, 事故调查报告经水磨沟区政府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要求,水磨沟区政府成立了南湖纸业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3#住宅楼电梯井“6·7”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建设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苇湖梁片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6·7”事故评估组。评估组以《南湖纸业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3#住宅楼电梯井“6·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情况及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开展评估。评估组通过调阅“6·7”事故案卷资料,对接“6·7”事故原事故调查组成员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开展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核查,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开展了检查评估,形成了初步意见。经事故评估组研究讨论,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政府批复同意“6·7”事故调查报告后,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乌鲁木齐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现场负责人宋X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乌鲁木齐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XX的行政处罚,已全部缴清。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乌鲁木齐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真吸取“6·7”事故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从规范规章制度,明晰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管理,强化员工教育培训,规范监督检查,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展开工作,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全面梳理排查事故隐患,认真查找、整改日常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完善现场警示标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
(二)区建设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设工程各方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四、检查评估结论
评估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文件资料。评估组认为,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及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较好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南湖纸业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3#住宅楼电梯井
“6·7”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
202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