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2022年9月29日, 事故调查报告经水磨沟区政府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要求,水磨沟区政府成立了新疆金XX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15”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由水磨沟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以应急管理、公安、总工会、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六道湾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的“4·15”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评估组以《新疆金XX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情况及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开展评估。评估组通过调阅“4·15”事故案卷资料,对接“4·15”事故原事故调查组成员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开展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核查,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开展了检查评估,形成了初步意见。经事故评估组研究讨论,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政府批复同意“4·15”事故调查报告后,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1、新疆金XX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入场前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对于施工现场疏于管理,从业人员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违章作业等情况无人发现制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的规定,由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新疆金XX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XX元的行政处罚,因疫情原因企业经营困难,濒临破产,递交减轻处罚申请书,并经事故调查组讨论同意,行政处罚执行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处以人民币XX元的行政处罚。因疫情原因企业经营困难,濒临破产,无法短期内缴纳罚款,已申请延期。
2、新疆诚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新疆圣XX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的规定,由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新疆诚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XX元的行政处罚,因疫情原因企业经营困难,濒临破产,递交减轻处罚申请书,并经事故调查组讨论同意,行政处罚执行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处以人民币XX元的行政处罚,已全部缴清。
3、新疆圣XX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与新疆金XX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的规定,由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新疆圣XX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XX元的行政处罚,因疫情原因企业经营困难,濒临破产,递交减轻处罚申请书,并经事故调查组讨论同意,行政处罚执行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处以人民币XX元的行政处罚。因疫情原因企业经营困难,濒临破产,无法短期内缴纳罚款,已申请延期。
4、新疆金XX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安全监管不力;未履行作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有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黄X处以2021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XX元,因疫情原因企业经营困难,濒临破产,无法短期内缴纳罚款,已申请延期。
5、新疆诚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所指定的实际负责人刘X: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刘X处以2021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XX元,已缴清。
6、新疆圣XX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汀: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杨X汀处以2021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XX元,因疫情原因企业经营困难,濒临破产,无法短期内缴纳罚款,已申请延期。
7、新疆金XX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X磊:作为项目直接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人员资格把关不严,未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从业人员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违章作业等情况无人发现制止,未向监理单位及时报告项目施工进度,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对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水磨沟区政府批复的《新疆金XX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事故相关单位认真落实了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
(一)新疆金XX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真吸取“4·15”事故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从规范规章制度,明晰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管理,强化员工教育培训,规范监督检查,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展开工作,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全面梳理排查事故隐患,认真查找、整改日常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加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完善现场警示标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
(二)新疆诚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吸取了事故教训,完善了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负责人参与各项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与作业现场环境相符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新疆圣XX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结合公司实际,对原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补充完善,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结合季节性特点和施工作业人员文化能力水平的实际,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了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四、检查评估结论
事故评估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文件资料,新疆诚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及责任人追责问责已落实到位;新疆金XX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疆圣XX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上报整改报告,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延期缴纳罚款;新疆金XX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X磊对于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正在进一步调查。该事故调查及追责问责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关单位及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新疆金XX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15”高处
坠落事故评估组(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