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环(水)告承〔2021〕7号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新疆香斋园食品有限公司年生产50吨炒米粉酱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新疆香斋园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新疆香斋园食品有限公司年生产50吨炒米粉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公司申报情况
(一)你公司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公司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若有删除不宜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3.若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需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证明文件(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三)你公司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九道湾路1715号附属用房1栋1层,建设新疆香斋园食品有限公司年生产50吨炒米粉酱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占地面积为404.5平方米,建设生产能力为年产50吨的炒米粉酱生产线。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2021年12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684015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