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芙蓉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水-054)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2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水磨沟区芙蓉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水-054)经营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姜的检测项目噻虫胺的实测值0.63mg/kg,标准指标≤0.2 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自己商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台账、销售台账;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农产品产地证明复印件,产地证明、当地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产地快检记录等证明文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做如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属于杀虫剂,一般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因此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可能是上游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水磨沟区观园路亿满购物店经销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3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管局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水磨沟区观园路亿满购物店销售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该批次生姜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已构成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指定的禁止性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应为种植环节使用控制不当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禁止性、控制性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规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