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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2号)
时间:2024-05-21 17:58:02 来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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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水磨沟区龙鹏路吃易点美蛙鱼馆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牛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8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2024年2月28日购进的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4.65kg。经检验,该批次牛蛙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100,实测值521)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行为。

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验报告》、供货方《营业执照》和销售凭证,填写了进货查验记录表,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牛蛙不合格项目为兽药残留含量超标,可能是养殖户为了控制牛蛙生长过程中消化类的疾病,防止牛蛙养殖过程中的细菌感染,超量喂食牛蛙恩诺沙星导致兽药残留超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2.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3.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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