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4、《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条; 5、《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
申请条件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3)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5)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6)满足国家和乌鲁木齐市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7)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8)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厉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9)城市集中治污设施类项目选址必须位于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要提交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的结果,但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
办理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项目提交全本书面文档3份、附带2张光盘,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提交书面文档3份; 4、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5、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项目提交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指标确认文件,并注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核算过程及结果,其指标数据须与项目环评文件及评估意见数据保持一致; 6、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项目须提交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文件; 7、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项目须持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初审意见; 8、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项目须持环境工程评估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1份。 |
办理流程 |
提交申请书——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三巷35号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一楼服务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30—14:00 下午:15:30—19:30 |
咨询电话 |
4692659、4644521、4690381、4611246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5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文件下载 |
行政许可申请书(法人) 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体)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