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污染物排放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申请条件 |
1、有合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准手续; 2、已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3、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提交有关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所出具的监测结果); 4、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5、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排污口; 6、排污者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产业政策。 |
办理材料 |
一、初次申请环境许可证 1、乌鲁木齐市环境许可证申请书; 2、《乌鲁木齐市环境许可证审批表》; 3、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试生产和试运行批准文件; 4、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5、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6、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合格材料; 7、应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提交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验收材料; 8、企业环境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等规章制度,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设施、设备清单; 9、污染治理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的,提交第三方运营者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10、生产经营合法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提交年度转移计划及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二、原有环境许可证到期申请换证者,须交回原环境许可证正本,如实填报《乌鲁木齐市环境许可证年度审核审批表》,提供有效期内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开展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报告和排污费缴费证明于到期前十五日申请换证。 三、若因企业名称、法人等发生变更申请环境许可证换证,须交回原环境许可证正本,并提供企业环境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 |
办理流程 |
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审查(乌鲁木齐市污染控制中心组织审核申请材料及现场检查)—复核(乌鲁木齐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复核)—决定(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告知发证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一楼(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三巷35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30—13:30 下午:15:30—19:00 |
咨询电话 |
0991-4692287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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