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来源:
发表时间:
2022-02-26 18:19:55
事项名称 |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
设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申请条件 |
具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企业 |
办理材料 |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
办理流程 |
申报--受理—核准--审批(具体流程详见《纳税服务规范2.0版》)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61号乌鲁木齐市国税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9:00 |
咨询电话 |
2307656 |
办理时限 |
1类企业2个工作日,对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企业20个工作日办结相关退(免)税 |
表格下载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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