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
设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申请条件 | 具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企业 |
办理材料 |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6.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办理流程 | 申报--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具体流程详见《纳税服务规范2.0版》)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61号乌鲁木齐市国税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9:00 |
咨询电话 | 2307656 |
办理时限 | 1类企业2个工作日,对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企业20个工作日办结相关退(免)税 |
表格下载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