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设定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对确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 |
申请条件 |
经营典当的单位 |
办理材料 |
开办典当申请;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文件;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经营场所产权证、使用证和租赁合同;法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表现情况(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雇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理位置图及建筑平面图; |
办理流程 |
申请经营典当业的单位和个人,需到市局治安支队领取《申请表》,并填写相应的内容,由支队验收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厅审批后,由市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
办理地点 |
南湖东路29号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30—17:30 |
咨询电话 |
4918492 |
办理时限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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