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限制,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申请地点限制,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三、申请场所限制,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报告; 二、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八、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人注册、登录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平台http://sq.ccm.gov.cn/ccnt/sczr/login申请场所设立,并向所在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不齐全,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齐全接受申请并进行实地勘察。 二、县(区)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申报场地进行现场勘察: 1.不符合条件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2.符合条件正式受理。 三、公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在设立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听证:申请人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232号水磨沟区文化体育旅游局2楼203室,水磨沟区文化旅游市场稽查大队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10:30——13:30;下午15:30——19:30 |
咨询电话 |
0991-4641255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文件(表格)下载 |
无(现场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