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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来源: 发表时间: 2022-02-26 18:21:08

  事项名称

  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设定依据

  1《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乌政办【2004】68号)

  2《乌鲁木齐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乌政办【2007】305号)

  申请条件

  凡持有本市非农业(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理材料

  1、 申请书;

  2、 同一户口中所有家庭成员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 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3、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在《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委员会(村委会)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上午:10:30—14:00;下午:15:30—19:30

  咨询电话

  天山区:8885723 沙区:6139758 高新区(新市区):6681224

  水区:4184655  经济开发区(头区):3773061 米东区:3366812

  乌鲁木齐县:5923137 达坂城区:5919076

  办理时限

  对符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民政部门应当自居(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30天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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