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 |
设定依据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8】号) 2《乌鲁木齐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乌政办【2014】182号) |
申请条件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收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
办理材料 |
1、 申请书; 2、 同一户口中所有家庭成员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家庭成员无收入证明; 4、 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无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证明;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乌鲁木齐市农村居民五保供养审批书》,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3、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在《乌鲁木齐市农村居民五保供养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
办理地点 |
村民委员会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上午:10:30—14:00;下午:15:30—19:30 |
咨询电话 |
天山区:8885723 沙区:6139758 高新区(新市区):6681224 水区:4184655 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3773061 米东区:3366812 乌鲁木齐县:5923137 达坂城区:5919076 |
办理时限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内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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