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重点优抚对象待遇申请(伤残类) |
设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伤残军人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民兵民工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书面申请(含联系方式); 2.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县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认定公伤评残的书面意见; 3.申请人原始住院病历、医疗诊断、医疗终结证明等医疗证明; 4.近期指定医院的医疗鉴定或医学鉴定证明等医疗证明; 5.自治区或者地、州、市或者县(市、区)编委出具的证明或已审定过的公务员登记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 6.现场三人以上证明材料; 7.致残(交通、司法、医疗、工伤、劳动等)鉴定证明; 8.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申请人页复印件; 9.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二张和一寸照片三张。 |
办理流程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区(县)初审 -市级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
办理地点 |
辖区乡镇街道、区(县)民政局 |
联系电话 | 0991-4684663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10:30—14:00;15:30-19:30 |
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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